西南大学音乐学院贯彻落实“三重一大” 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 2023-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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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西南大学音乐学院委员会



西南大学音乐学院贯彻落实“三重一大”

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领导班子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推动学院科学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和学校《西南大学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修订)》(西委〔2018〕93号),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指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集体决策是指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和党委会议决策形式,集体决策的具体要求按照党政联席会议和党委会议的议事规则执行。

第四条 学院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把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摆在首要位置,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定不移落实好党中央和上级决策部署。

(二)坚持实事求是。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按照“三严三实”要求,把中央、学校精神与学院实际紧密结合起来,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创造性地进行决策,使各项政策和部署符合教育规律、符合发展要求、符合师生愿望。

(三)坚持群众路线。坚持尊重师生主体地位,发挥师生首创精神,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广泛集中师生智慧,始终把师生利益放在第一位,凡是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决策都要充分听取师生意见。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学院党政联席会或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充分落实学术委员会等学术机构的决策咨询、审议评定等重要职权。充分发挥教代会的主动参与、民主监督重要作用。

(五)坚持依法依规。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党规党纪和有关政策,坚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五条 重大事项决策,是指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会议、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

(二)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学院发展战略及规划的制定与调整

(四)学院党委工作报告、院长工作报告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报告,党委、行政年度工作计划

(五)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和调整、师资队伍建设、招生计划、就业工作等重大事项

(六)学院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与废除

(七)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调整及人员编制

(八)学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年度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

(九)学院重要资产的处置,重要办学资源的配置和重大调整

(十)教职工收入分配及职称、福利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和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十一)上报上一级组织的重要请示、报告及院内发布的重要决定、重要文件等

(十二)全院性奖惩事项及校级以上先进集体或个人推荐人选的确定

(十三)学院安全稳定工作、保密工作、学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及重大突发事件、责任事故、法律纠纷的处理;

(十四)国内外重要合作和交流事项;

(十五)重大经济合同的签订和学院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

(十六)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六条 重要人事任免,是指学院科级以上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一)全国、省、市、区人大代表、党代会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向上级推荐的省部级及以上级别专家、优秀人才的确定;

(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

(三)向上级部门和其他单位推荐领导干部;

(四)民主党派、党外代表人士的政治安排和实职安排人选推荐;

(五)院级后备干部的推荐、选拔,科级后备干部的确定;

(六)学院学术委员会、职称评定委员会等涉及学院整体工作的相关议事协调机构负责人和成员的推荐、审定或任免;

(七)兼任社会团体、社会组织负责人的院级领导人选推荐;

(八)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

第七条 重大项目安排,是指对学院建设发展、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双一流”建设等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专项建设项目;

(二)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

(三)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

(四)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基建修缮项目、基建工程施工变更项目;

(五)学院大型庆典、纪念活动。

第八条大额度资金使用,是指超过学院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一)学院年度预算内10万元以上资金的调动和使用;

(二)学院年度预算内5万元以上项目的调整和改变;

(三)未列入学院年度预算5万元以上的追加预算;

(四)5万元以上的捐赠和10万元以上非指定用途受赠资金的使用;

(五)超预算5%或10万元以上的基建、修购工程项目的调整和改变;

(六)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学院“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集体决策前,有关学院领导要深入教研室、深入实际、深入师生,进行综合性或分专题调研,充分了解真情实情,形成有情况、有分析、有见解的调研报告,就相关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对事关学院发展全局的重大决策事项,学院主要负责同志应在决策前亲自调研,掌握第一手资料。

第十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根据决策内容、职责范围和影响程度,听取学院二级纪委、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术委员会等学院有关方面人员的意见建议。对与师生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要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平台、全院公示等方式,广泛征求师生意见。开展广泛多层的民主协商,做到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对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要认真收集整理、研究分析、充分吸收。

第十一条 涉及学院发展全局的重大战略、重要部署、重大项目,必须进行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评估。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要认真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未通过评估或有关方面分歧较大、师生反对意见较多的事项,要暂缓决定或取消。一些探索性的重要改革,可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和共识后再全面推开。

第十二条 涉及学院发展全局、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方案,需先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学院会议研究。

第十三条 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持召开议事协调会议,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应由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在集体决策之前要提交教代会审议或通过;应由学术委员会审议的重大学术事项,在集体决策之前要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科级以上干部的任免和推荐,在集体决策之前要严格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程序执行,并由学院纪委配合党委对推荐人选的廉洁自律情况作审核鉴定;涉及学院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应由党委会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按照学院党政联席会或党委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提出,议题应经党委书记、院长审阅并充分沟通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策。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十五条  “三重一大”事项应以正式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策。

第十六条 集体讨论重大事项时,应当一题一议。与会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对决策方案明确表态,主要领导同志或主持会议的其他领导同志应当末位发表意见,不得在其他与会人员表态前发表倾向性意见。对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除紧急情况按多数人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提交会议讨论表决。

第十七条 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应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实行票决制进行表决,赞成票以超过应到会人员的半数为通过。

第十八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一经作出,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实施时要体现效能原则。必须认真贯彻执行领导班子集体作出的决策,坚决杜绝选择性落实、象征性执行。参与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拒绝执行。分管领导和负责科室要制定实施方案和具体措施,落实工作责任,细化分解任务,明确完成时限,解决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等问题。

第二十条 实行决策跟踪反馈和调整机制。负责科室要加强对决策实施情况的跟踪和评估,注意收集师生反映的意见建议。一些重大决策落实情况要视情况在一定范围内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评议,全面了解决策执行效果。根据反馈意见,及时纠正、补充、完善决策方案。因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决策的,应当及时按决策程序集体研究决定。

第六章  保障机制

第二十一条 进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时,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 学院自觉接受学校和上级部门的领导和工作监督;自觉接受教代会代表、党代会代表、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代表人士、学生代表的监督;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学院将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和监督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定期向学校报告。领导班子成员将贯彻本办法的情况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四条 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涉密事项外,应按照学校党务公开、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予以公开。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参加会议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擅自扩散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凡违反保密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和纪律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以及超越法定权限、违反规定程序作出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决策承担单位玩忽职守、未认真履行职责,甚至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学校有关规定等给予相应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责任追究应当依据职责范围,明确个人应承担的责任,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处理审批权限及有关程序办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共西南大学音乐学院委员会

2020年8月28日